|
|
|
|
 |
|
學校布告欄 |
|
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來文,有關學生攜帶危險物品入校相關注意事項,請老師及家長參閱。
公告期限:2017-07-12 — 2017-11-12 主旨:有關學生攜帶危險物品入校相關注意事項,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7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71967號函辦理。
二、近日美國消費者監督組織(World Against Toys Causing Harm, WATCH)公布「十大夏季危險玩具」,有多項目前於學生群體間流行,請落實學生安全宣導,吿知學生勿購買或攜帶具危險性之物品進入校園,以避免學生發生誤傷、誤食事件。購買玩具應注意包裝上是否貼有經濟部商品檢驗標識,在網路或夜市等地購買時更須認清商品檢驗標識,以保障安全。
三、依教育部105年5月20日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點略以:對危險物品,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時,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,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;另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,得予暫時保管,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,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,並請學校加強宣導非教學、學用品不應該帶至學校。請各校落實執行,以維護校園安全。
江史雯-學務處-生活教育組長-2017年07月12日 (Wed) 11:49:07
|
【 回上一頁 】
|
|
|
 |
|